辛亥革命,清帝退位,民国肇造,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辛亥革命后盐业行政发生了大的变化,两淮盐运使改称盐政总理,泰州分司改称泰属总场,各场盐课司改称场公署,场大使改称场长。但是,名誉上是进行了改革,实际上同清末相比,并无二致,盐官的统治、盐商的垄断,依然如故。民国初期的盐业经济,处于一个大变动的过程之中,代封建垄断性的盐商资本集团日益衰落,在苟延残喘;而帝国主义对中国盐业的干预,正在日益加剧。清末,帝国主义己经夺取了中国海关监督权,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北洋政府允许帝国主义通过盐务稽核总所、分所、支所、秤放局系统,直接监督中国盐税收入。后来的国民党政府进一步允许稽核机构的官员兼任中国盐务行政机关的首脑。这就证明中国殖民地化的危机还在加剧。
一、重建盐税征收机构,征榷灶课、盐税
民国改元,废清两淮盐运使,设两淮盐政总理,隶于江苏军政府。通州、泰州两属,各设总场长,各场设场长。各场灶课仍归场署征解。当年冬两淮盐政总理又废,仍然恢复两淮盐运使,驻扬州,直隶中央。民国2年(),在扬州设立盐务稽核所两淮分所(隶属北京盐务稽核总所),置华经理、洋协理各1人,专司征税放盐、存储盐款,而实权则操于洋员之手。非洋协理签字,中国政府不得提用盐税款,自此,中国盐税受外国人控制。在扬州分所之下,设通泰稽核支所(先驻泰州,民国11年移驻东台)及十二圩稽核支所,具体负责通、泰各场收税放盐事宜。稽核支所之下,在各盐场分设秤放局。民国20年()2月,两淮盐运使移居淮北板浦,淮南另成立运副。民国26年(),将盐务署及稽核总所所属机关一律取消,另设盐务总局,办理全国盐税征收及其他一切盐务,直隶于财政部。在两淮盐区设立两淮盐务管理局(驻淮北),在扬州设立盐务分局,下辖通、泰两属的6个盐场公署和通泰、十二圩盐务支所。通泰支所驻东台,直接管理通、泰地区各盐场盐务行政及税收事宜。各场设场公署,长官称场长,掌理场产及收税、放盐事宜,并指挥税警。
民国26年()前后,淮南场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情形如下图所示:
两淮盐务稽查所
淮北场务机关和税务机关:
民国初元,于海州设总场长。民国2年(),改称淮北总场长。民国3年(),改称淮北场务局,旋复裁撤,另设淮北运副于板浦,辅助两淮运使掌管淮北场产、运、销等事宜。
盐务机构下属:板浦、中正、临兴、济南诸场,每场各设场长一人;青口场务局设局长一人。
稽查机构下属:新关、新安镇、西坝、杨庄、顺清河、盱眙、临淮、五河、徐州、蚌埠10个稽查局和燕尾港、高公岛两个渔盐稽查处,各设稽查员一人。
抗日战争爆发后,日伪政权、国民政府、抗日民主政府都各自设有盐务(或货管)机构征收盐税。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在国统区,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分别设有盐税征收机构。
民国38年()4月,苏北全境解放,苏皖边区第九行政区专署在税务局下设盐务分局,各场设有稽征股(后改称税务股)负责征收盐税。民国38年()8月,草堰场公署撤销,成立台北场务署,下辖垦北、王港、草庙、川东、潘丿、曹丿6个场务所,负责管理盐政和征收盐税。
二、在复杂的政治背景下,盐税征收各显其能
民国前期,商人行运两淮盐斤,须先至外国银行团认可的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缴纳盐税,由银行填给用中英文印制的收税单为凭,扬州稽核分所据此收税单填给用中英文印制的发盐准单,商人持准单方得支盐行运。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汪伪政权先后实行官专卖,官收场盐之后,寓盐税(专卖利益)于场价、仓价或市场牌价之中。而在苏中抗日民主根据地,则由灶区督煎员就火伏控制税源。灶民售盐于商贩,由督煎员按斤重照规定税额就场征税,填给税票。税票初为骑缝填写,后改骑缝剪额。税票由两淮盐务局统一印制,内容有:盐商姓名、购盐担数、起讫地点、单位税额、合计税款等。税票上除盖有两淮盐务局票证专用章外,凡开出的税票,须同时盖有场长、放盐处(督煎处)主任、督煎员(票务员)印章。商贩凭此税票可在苏中区境内自由运销。税款解缴结报立有制度,规定督煎员所征税款应于当日向放盐处解缴结报,放盐处按旬(款多时随时)向场公署结报,场公署按月向总场公署结报。因各场署所在地无银行机构,又规定会计对所收款项负有保管责任,平时一般“打埋伏”在可靠的群众家中,并藏在最可靠的地方。场公署上解税款实行武装押解,并严格保密。
民国34年()11月,中共华中财委规定:解放区的盐税统一实行就场征收,商人完税后,除各地税局有义务查验补票外,凡持有两淮盐务局盐税税票及分运证外,一律不准再行重征。对国民党统治区来盐原则上予以封锁,但在不妨碍解放区盐销售时,亦许其报缴特定的盐税后予以放行。民国35年()2月,苏皖边区政府发布《关于盐税征收的通令》,规定盐税税票及分运证统一由两淮盐务局印发,所征税款统一由各区货管局及各盐务局直接向两淮盐务管理总局报解。同年,国民政府淮南盐务局于国民党政府军防线扬州、泰县、南通各据点设置机构,对解放区西运之盐,称为“流散盐”,进行稽征补税。民国36年(),国民政府颁布《盐政条例》,规定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征收,地方政府不得附加税捐。盐税税率以法律规定:已征税之盐,由盐政机关填发完税执照,纳税人欠缴税款,盐务机关可移请法院追缴或强制执行。民国35年(),夏、秋之交,苏中战役以后,解放军北撤山东,中共淮南盐务局所属的通、泰地区盐务干部奉命坚持原地斗争,依靠地方武装和广大群众,进行就灶征税,支援华中解放战争。
民国38年()2月,华东《盐务会议决议案》提出:盐税实行就场征税,税不重征的基本政策。很受灶民群众的欢迎。
三、盐税的税种和税率,是取信于民的标尺
民国前期,国民政府积极从事改革。民国2年(),善后大借款成立,以盐税为借款担保,政府为改革盐政,集权中央起见,于财政部之下,设立盐务署及稽核总所分掌盐务行政及稽核事宜,盐斤之掣放,由稽核机关认真过秤,先税后盐,一变以往之先盐后税办法。嗣后各省军阀割据,各就势力范围,抽收盐斤附加,盐税名目,竟达40余种。
(一)税种。
民国19年(),政府明令将各省盐税附加统限于民国20年()3月1日,一律归财政部统一核收整理。分正税附税二种,正税有场税、岸税之分,附税有中央附税及地方附税之别,此外渔盐及农工业用盐课税特轻。民国23年()春间,为推行新衡制,盐斤秤放向用司马秤(每百斤合市秤斤多),一律改用市斤。同时将税率超过10元以上者一律减至10元。民国26—30年(—)间,盐税从量征收,税率高过成本一二倍至十一倍不等。民国30年()8月间,根本改革,订定从价计征办法,将全国盐税分为产税和销税两种,产税于盐出场时,准照场价折缴代金;销税在销地从价30%或40%计征,产销两税,不得并征,以免重复。并规定从民国30年()9月1日起实施。民国31年(),国家总概算,盐之产、销税,均列作盐专卖收入,抗日战争时期盐专卖暂行条例,亦无盐税名称,行政院训令财政部各种专卖物资,专卖以后,财政部不应再向人民收税。就理学与法令两方面言之,均应寓税于价,财政部复经令饬废除产销税名称,改为专卖利益。
(二)税率。
民国2年()起,税率趋减。民国3年()后,盐厘并入正税征收。嗣后盐税分为场税和岸税,以场税为正税,正税之外为附加,附加又分为中央附加与地方附加,名目繁多。民国4年(),施行盐税条例时,已均化零为整并归一税,其后以售价改为洋码,淮南各食岸复分别增加每担0.35—0.5元之税。
盐票
民国28年(),在日伪占领区,盐税税率沿用抗战前未变。嗣后盐税累有增加。至民国33年()8月,每担税额增至中储劵元,附加复兴费15元。至民国34年()初,全国盐税税率,已划为每担元。惟抗战时期,由于库支浩大,在国民党统治区域,规定随盐附征战时附税,初为每担元,旋增为元,最后加至元。又因改善军队生活,随盐附征优待军队副食费,每担元,原期全国税率一致,是时全国税率,仍有10余种。但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统按新四军财政经济部的规定,只征正税,不征附加,每担税额按大米90斤折合时价计征。
民国34年()11月,中共华中局财经委《关于统一华中盐务管理的补充决定》规定:不论大中小籽盐,每担一次征华中币20元。民国34年()12月,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城镇,每担食盐税额为法币元。民国35年()1月,苏皖边区政府《关于征收盐税的通令》规定:每百斤小籽盐征边币14元。同年,在国统区城镇税额一月数变,从3月16日至8月26日,每担食盐税额从法币0元上升至元。民国37年()3月,中共华中局行政办事处《关于调整食盐税率的指示》规定:每担中小籽盐征边币0元。民国38年()2月,华东盐务会议决定盐税税率脱离场价从量征收,并向中央建议每斤海盐税额增至半斤细粮,粮价变动时按同一比例调整。是月起,为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华东财政经济办事处决定,淮南中小籽盐税每担征华中币2万元。4月起,又提高至5.5万元,5月起降为3.5万元。7月1日,根据华东财委《关于修正盐税税额的指示》规定:每担中小籽盐改征人民币元(旧币1万元相当于新人民币1元,下同)。
四、国民党政治腐败,苛捐杂税嫁害于民
民国20年(),国民政府公布试行的《盐法》中明文规定:“食盐税每公斤,一律征国币5元,不得重征和附加”。但是实怎么样呢?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民政府政治愈加腐败,到了民国中、后期,不仅正税累增数十倍之多,而且名目繁多的附加税又超过正税。同时,广大灶民还要承受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真是苦不堪言。
《江苏盐业史略》载:“淮北盐场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有:保丁费、办公费、海堤费、招待费、过节费、电话费、碉堡费门牌费、河防费、缉私费、江河费、地皮费、练兵费、公盖费、验票费、善后费、过滩费、滩窝费、庙堂费、教馆费、火草费、坐牢费、区长休养费、盐警伤亡埋葬费、垣商喜丧费……不下40余种”。这些苛捐杂税,是套在广大灶民们头上的绳索,勒迫灶民卖儿卖女,债台高筑,交不起捐税的灶民,往往是倾家荡产,寻死或者逃亡他乡。因此,灶民们把苛捐杂税统称为“追命费”。
“追命费”,流淌着灶民们辛酸的血泪,世世代代以盐为生的穷苦人,在苛捐杂税的挤压下,无故惨死的人不计其数。原板浦场灶民周永顺因交不起“追命费”,被伪盐警扣上“抗捐抗税”的罪名,被活埋。原济南场公济公司灶民徐立同遭冤枉而身遭横祸的事,老盐工们每当回忆,都会令人毛骨悚然:“有一年春季旺产的一天早晨,灶民徐立同去滩上干活时,发现滩上的一条盐廪少了半截。正当徐立同疑惑纳闷时,掌管带着几个凶狠的伪盐警闯了过来,不容分说,以徐立同夜里偷卖私盐为由,绑走了。徐立同在伪盐警中队部受尽了各种刑法,虽未承认偷卖私盐,仍然被关进了牢房。第二天,一个伪盐警威胁徐立同的老婆说:‘你男人偷卖私盐坐了牢,快拿50块钱来赎人。’徐妻跪地哀求:‘我家里连锅都揭不开了,哪来的钱啊,行行好吧!’伪盐警眼睛一横,恶狼狠地说:‘没钱,那就等收尸吧!’伪盐警走后,徐妻感到将要有大祸临头,她听说,前几天一个被抓的灶民,正是因为没钱赎人,被伪盐警扔在灌河里。于是她胆战心惊地到左邻右舍告帮求货,好不容易才凑满50块钱。当她把50块钱送去时,伪盐警又要她再交20元‘坐牢费’。她听了这话,气得浑身发抖,可在那暗无天日的社会里,穷人是有理也无处讲呀!万般无奈,她只得忍痛卖掉自己三岁的孩子,才赎出了已经折磨得奄奄一息的丈夫。”
由此可知,民国后期国民党反动统治者,为了搾取灶民们更多的血汗,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已经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这真是民族的悲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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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邹迎曦
邹迎曦,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年10月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高级农艺师。长期从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历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副主任等职。退休后,潜心研究盐文化和盐垦文化。现为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容座研究员、张謇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海盐博物馆专家顾问、省级海盐“非遗”传承人等。主要作品:《古淮盐20说》《盐垦研究》《本场人历史与文化》《家乡的盐垦》《盐垦古韵》《盐韵大丰》等著作。主编《大丰市志》《大丰盐政志》《大丰市经济综合管理志》《大丰市工会志》《盐城市大丰区历史地名志》等。
编辑:行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