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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iddot26国际禁毒日常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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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26国际禁*日当天,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一案,经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如果

你以为

不贩*、不运*

只是为他人提供场所吸*

就不会构成犯罪,

那么,就错了

小编带你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年5月中旬,王某与刘某因为无聊犯了*瘾,两人分别凑钱元购买了一小包*品,和吴某、蔡某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5月23日,王某又和刘某、蔡某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5月底,蔡某、刘某等人在王某住宅卧室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品冰*,次日吴某到王某家中找蔡某,又吸食了冰*残渣。

根据被告人王某交代,*品是大家凑钱买的,而且大家都互相认识,所以无偿提供场所供他们吸食*品,并多次在住宅内吸食*品。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在其住宅内容留吴某、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检察官提醒: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是法律坚决禁止的。作为公民,不仅要远离*品,也要禁止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

编辑:蒋芬

审核:周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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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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