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日当天,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一案,经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如果
你以为
不贩*、不运*
只是为他人提供场所吸*
就不会构成犯罪,
那么,就错了
小编带你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年5月中旬,王某与刘某因为无聊犯了*瘾,两人分别凑钱元购买了一小包*品,和吴某、蔡某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5月23日,王某又和刘某、蔡某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5月底,蔡某、刘某等人在王某住宅卧室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品冰*,次日吴某到王某家中找蔡某,又吸食了冰*残渣。
根据被告人王某交代,*品是大家凑钱买的,而且大家都互相认识,所以无偿提供场所供他们吸食*品,并多次在住宅内吸食*品。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在其住宅内容留吴某、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检察官提醒: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是法律坚决禁止的。作为公民,不仅要远离*品,也要禁止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
编辑:蒋芬
审核:周武德
●常宁检察院开展“信访法治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
●常宁检察院召开第五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
●廉洁亦幸福之源
●世界环境保护日——“检察蓝”呵护“生态绿”
●环境公益诉讼可先鉴定后收费
汇聚检察正能量
传播法治好声音
常宁检察与您一起携手同行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