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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你是否也要向大丰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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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份行政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苏行初37号原告缪俊华,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商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重,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俊华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大丰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缪俊华于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告缪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小平,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出庭负责人丁宏生及该局委托代理人庄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俊华诉称:原告及邹桓森等多次举报反映陈可荣“在大桥镇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非法建筑房屋”等问题,大桥镇人民政府答复,该案已上报区住建局执法大队进行处理,后由于部门职能变动,原告于年9月20日,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强制拆除陈可荣的违章建筑,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陈可荣违建酒店采取强制拆除措施;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大丰行政执法局辩称: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二、被告已依法履职。对于原告缪俊华反映的“陈可荣在大桥原潘丿政府院子内涉嫌违法建设问题”,被告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提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区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各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拆除方式的批复》(大政复48号)的规定,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规划的组织编制者和执行者,应就拟拆除的违法建设对本镇规划区规划的影响程度提出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负有协助义务。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于年10月9日向原告发送受理告知书并于同年10月11日送达。年10月10日,被告针对案涉酒店组织调查,对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丁海娟(陈可荣之妻)进行调查询问,对违章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笔录、核实情况。年11月26日,被告依照大政复48号的规定向大桥镇人民政府发出工作联系函,请求大桥镇政府自收到函五个工作日内,就陈可荣所涉违法建筑对大桥镇镇区规划影响程度及如何处置提出明确意见,以便被告依法对案涉建筑进行处理。但大桥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综上,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已经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年9月20日,原告缪俊华向被告大丰行政执法局举报:“请求大丰行政执法局将陈可荣在大桥原潘撇政府院子内违章建设的酒店予以拆除”。年10月9日,被告大丰行政执法局作出受理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由盐城市大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办,调查结束后将由承办单位向你反馈情况”。年10月10日,被告针对案涉酒店组织调查,对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丁海娟进行调查询问,对违章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笔录、核实情况。年11月26日,被告向大桥镇人民政府发出工作联系函。原告缪俊华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提交的《受理告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一)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案中,被告大丰行政执法局受理原告缪俊华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至于被告大丰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缪俊华所举报事项如何处理,后续如何执行等,均与原告缪俊华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缪俊华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缪俊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星月人民陪审员
  孔 婷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旭东书 记 员
  李雯雯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年4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履行处理申诉职责一案作出裁判,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因姚燕燕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姚燕燕的起诉。同时,针对山阳区教育局在处理姚燕燕申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举报的积极作用显然并不应当仅仅是:大丰行政执法局受理缪俊华的举报后仅仅进行一下调查!???试问调查以后不处理不执行,那么这种调查有何意义?!难怪违法建设问题成了社会顽症屡禁不止!!所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你是否也要向大丰行政执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大丰行政执法局告知缪俊华所举报事项如何处理,后续如何执行等情况呢?大丰小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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