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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万盈镇村土地流转被指串标且报复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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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万盈镇村土地流转被指串标且报复举报人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兆丰村村民反映:万盈镇兆丰村土地流转招标前,众多的投标人在开标前就准确无误地将要中标的田块整地、播种,并且在年11月18日招标网上公告的共十一块地(共计.95亩)其中有四块地每亩都是元,其余每亩从元至元不等,成规律性报价。随后举报人实名反映至区纪委期间,其个人认为:调查处理未果就遭到相关人员报复导致其中标被废,并扣其2万元押金和没收元报名费,且被立入失信名单。

举报人反映:“土地流转招标前,众多的投标人共五块地,计1千多亩田地已复耕,且部分已播种出苗。还未开标就能准确无误地对将要中标的地块进行复耕、播种,是否可以认定招标人有提前将招标内容泄露的嫌疑。而这一行为一旦成立与《招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招标人在投标前就开启投标文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与该定义相吻合,是名副其实的串标行为。”

串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而且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也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举报人继续陈述到,在年11月18日招标网上公示的内容可以看到其中有四块地每亩都是元,其余每亩从元至元不等,成规律性报价,依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四款规定: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人报价成规律性,就是串标,该事实与法定串标定义也是相一致的。就在举报人将相关证据反映致区纪委及进行信访程序期间,招标人未依法回避,而是以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履行签约合同视为违约,将其2万元保证金转违约金通知及收据寄给举报人,并对该标段进行了二次招标。

在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年3月15日出具的{万新答复[]2号}“关于沈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可以看出:1.部分田块中标人确实在中标前对自己的田块及周边田块有平田整地的行为,但村干部都有及时制止;2.11个标段中除.81亩1人报名外,其他项目报名都是超过3人,且价格确实如举报人反映成规律性报价;3.村干部确实于年11月17日寄送了保证金转违约金通知及收据给举报人,并将该标段二次招标。

望有关部门积极纠正对串标案件的错误认识,地方政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发生了串标案件后,单靠职能部门去查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由公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从重从快查处。应在依法从重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也有规定了相关处罚的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刑法》更是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这些法律法规都给对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年3月24日大丰区纪委通知举报人听取该案结果,口述结论:该案招标中有“违规竞价”行为,够不上违法。举报人当场就举报的相关事项提出质疑,并依据《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要求该案主办人以书面形式给举报人回复。

那么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以及相关部门的回复,可以看出和认定的是此次万盈镇土地流转招标中存在“违规现象”、“违规竞价”等行为,但未有处理结果是何缘故?!举报人认为的打击报复是否成立也未回复是何缘故?!大丰区纪委为何不能出具书面回复材料又是何缘故呢?!媒体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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