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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9 13:26:00
                            

今天下午

天津市静海区发布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其中明确

静海区全境范围内

均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禁止露天焚烧

秸秆、荒草、落叶和祭祀物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

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

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通知全文如下↓

为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静海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以下物质:

1.秸秆、荒草、落叶和祭祀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子牙经开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禁烧工作执法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禁烧执法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子牙经开区管委会综合执法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全区已启动环保监察智能化平台,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在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

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静海镇人民政府:;

梁头镇人民政府:;

王口镇人民政府:;

台头镇人民政府:;

子牙镇人民政府:;

沿庄镇人民政府:;

唐官屯镇人民政府:;

陈官屯镇人民政府:;

西翟庄镇人民政府:;

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蔡公庄镇人民政府:;

杨成庄乡人民政府:;

大丰堆镇人民政府:;

良王庄乡人民政府:;

中旺镇人民政府:;

独流镇人民政府:;

双塘镇人民政府:;

团泊镇人民政府:;

华康街道办事处:;

朝阳街道办事处:;

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年2月5日

原标题:《不许烧!天津一区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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