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股股网,年8月2日晚间,ST辉丰发布公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因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等名投资者(以下合称“被上诉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年7月16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苏01民初号。年7月30日,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ST辉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裁定一审法院重审本案。
ST辉丰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信息披露行为的揭露日为年4月20日、基准日为年6月11日,系认定事实错误。2.案涉信息披露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投资决策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推定二者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对案涉信息披露行为与被上诉人损失之间的损失因果关系认定错误。4.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损失金额认定错误。
股股网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了解到,原告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代表名原告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于年10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年11月16日、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等名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总计.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辉丰股份败诉部分对应案件受理费元,由辉丰股份负担;原告败诉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准予免交。
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或可以适用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仍值得投资人注意的是,ST辉丰的投资人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股股网也提醒各位符合ST辉丰索赔条件的股民,只有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才能挽回投资损失。目前分析,ST辉丰的股民应在-12-25之前起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认为,ST辉丰的股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小程序“股股网”登记,有望获赔:在年4月26日到年4月24日之间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且在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
据天眼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农药定点骨干生产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麋鹿故乡、誉有东方湿地之都的江苏省大丰市,毗邻大丰港、盐城机场、新长铁路、国道、沿海高速、纳入上海两小时交通圈,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交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