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还记得不记得10·15扬州拆违事件
年10月15日,陶某用一批人携带工具参与拆违,同时指使张某、颜某用20多人负责“维持秩序”。韦刚及其前妻王女士阻止,与拆违人员发生推操拉扯,阻止拆违未果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
该事件致2人死亡(其中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8人受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年10月15日6时许,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该镇裔庙村车五组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有房产证、士地证的房屋没有被拆除。韦刚(男,49岁)及其前妻王某(女,49岁)阻止,与拆违人员发生推搡拉扯,阻止拆违未果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
年初,大丰区政府启动城西菜市场建设,项目启动后,拆迁搬迁工作随即开始进行,为期一个月。
陈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是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当时未被拆迁。年6月6日,陈某的房屋被拆除公司拆除。
之后,陈某以其房屋被他人损毁为由,向原大丰市公安局报警要求处理。大丰公安局于年9月3日以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陈某所反映的事项是政府征地拆迁,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而陈某则认为,有人损毁了他的财产,大丰公安局未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损毁其财产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于是,向原大丰市法院起诉。大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陈某不服,继续向盐城市中级法院上诉,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陈某向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随后,陈某又依据大丰公安局之前给他出具的信访事项告知单,把区政府告上了法庭。年8月18日,陈某起诉至盐城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区政府赔偿损失。审理中,大丰区政府提交了南通市通州区鑫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下称鑫乐拆除公司)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鑫乐拆除公司称:“年6月,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菜场(城西菜市场)地块的一栋房屋(后经了解户主是陈某)当时为空置状态,被我公司拆工队擅自拆除,我公司当时不知情。”
盐城市中级法院于年3月11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主要理由是,陈某提交的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不能证明房屋系区政府拆除的事实。鑫乐拆除公司的情况说明则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并非是被告大丰区政府拆除。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年8月26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维持裁定。陈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30日,最高法驳回陈某再审申请。
谁该承担责任?
对于最高法的再审裁定,陈某依旧不服,又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原点,陈某的房屋到底是谁主张拆的?拆除公司和区政府之间有关系吗?应该谁来承担责任?这也是该案争议的焦点。
年12月18日上午,从北京出发的早班机落地江苏盐城。乘坐这班飞机抵达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检察官张立新一刻也没有停留,直接乘车到盐城市大丰区,敲开了一扇紧闭的门。此行,也悄悄打开了一件纠缠七年之久的行政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心门”。
图片来源于网络几个月之后的年7月22日,行政争议双方签订和解协议。8月11日,协议内容已经全部落实。这起历经七年长跑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强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除了公安、海关、税务三个机关,其他机关均无强制执行权。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对强拆进行拍照录像,作为证据
2、及时报警
3、确认强拆主体
4、提起诉讼确认强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