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五大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同步调整低保月补差,最低月补差不低于每人每月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半护理每人每月元、全护理每人每月元。提标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应先行发到个人银行账户,便于特困人员自主选择供养方式和供养机构,其中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并确定供养机构的,其基本生活费用应汇入机构账户;照料护理费用于各地为特困人员统一购买照料护理服务。
三、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全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
四、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元和元。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根据低保标准相应比例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城乡一体化,统一为每人每月元。
以上各项社会救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认真做好提标后的补差测算调整工作,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推动民生改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财政局
年7月22日
关于统一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年7月15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精神,现统一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
自年8月1日起,全市统一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老年人提高至每人每月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各县(市)可在不突破市定标准的前提下,分步执行到位。今后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定标准。
二、经费保障
省财政承担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每人每月元,其余尊老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盐城市区(含大丰区)的尊老金按市财政与区财政5︰5分担。
三、发放要求
(一)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登记、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快捷便利。尊老金原则上按月打卡发放。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到所在村(居)登记(由亲属代办的,代办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村(居)负责上报镇(街)、信息公示、协助民政部门审核等工作。各地要充分运用我的盐城APP平台,逐步实现尊老金发放业务网上办理,满足老年人及其亲属快捷办理的需求。
特此通知。
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财政局
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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