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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0 1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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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作为银行贷款业务发放的调查人,未对贷款用途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即作出“同意发放”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属违反银行规定,未认真履职行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情摘要:


  1、汇诚世矿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万元,申请贷款用途为购买铁矿石。


  2、后查明,汇诚世矿公司申请贷款用途为虚假,申请贷款所用的相关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凭证、公司资信等贷款申请资料也都为虚假。


  3、周巍作为银行该笔贷款业务发放的调查人,未对贷款用途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即作出“同意发放”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此外,还有其他未认真履职行为。


  4、法院认定周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争议焦点:


  周巍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被告人周巍作为上XXXXX分行负责汇诚世矿公司万元贷款业务的调查人,违反银行规定,未认真履职。在调查送审阶段,周巍未对河北省隆化县蓝旗镇白尹沟西窑沟脑铁矿为谁所有、有无生产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即于年7月4日出具并送审了内容为同意汇诚世矿公司流贷业务额度万元申请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在签约阶段,周巍未实地收取《付款账号变更通知书回执》。在放贷前,周巍亦未就买卖双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并办理印鉴采集。后因贷款申请资料缺失,周巍又于年9月底私刻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印章一枚,并使用该印章伪造《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付款承诺书》一份。在高峰等人以汇诚世矿公司名义贷款时,明知该公司无生产经营能力,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银行贷款发放程序,未认真履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在贷款调查中,其存在未详细核查等失职行为,为弥补失职行为,还故意伪造付款承诺书等部分贷款申请资料,其行为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承担相应罪责。一审法院鉴于周巍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主动退缴赃款等情节,已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酌予从轻处罚。周巍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故一审法院认定周巍犯罪的事实清楚,量刑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高刑终字第号

相关法条:


  《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实务分析: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过失是否构成本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本判例中并无证据证实当事人故意犯罪,仅是查实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营状况进行核实,认定此失职行为引发一定危害后果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文援引案例的司法精神虽超出大众的一般认知,但符合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因此,本文援引案例再次告诫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依法依规审查放贷,不能以为“很傻很天真”就不会构成犯罪。充分认识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加强学习,认真履职。


  转自:民商事法律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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